译文
桥梁崩塌横卧树杈支撑,道路险阻垂藤缠绕连接。
萋萋的芳草,遮盖了伊人的足迹,给人留下了多少相思别离之恨,使人追忆起像绿草地一样的翠罗裙。冷落的庭院,凄迷的古道,都笼罩在茫茫烟雨之中,这(zhe)景象勾起了人满怀的愁绪。
或许有朋友会问到我的境遇,请转告他们,我这个一介书生,命途多舛,已被“青袍”所(suo)误。
在半空中,风慢慢吹来,我觉得身体渐渐平稳了,只觉得要飘到月(yue)宫去了。此时正是雨后,夕阳西下之时,又有多少人身在平地,羡慕我登上了碧霄之中啊!
是唐尧建立的城都,是虞舜开辟的土壤,是夏禹对疆域的分封。在这当中应有一个半个知耻的臣子(zi)站出来保卫国家。万里河山充斥着金人游牧民族的腥膻之气,千古以来的爱国志士的英灵安在,浩大的抗金正气什么时候才能伸张畅通?金人的命运用不(bu)着多问,祖国将像光辉灿烂的太阳照耀在空中。
在大道施行的时候,天下是人们所共有的,把品德高尚的人、能干的人选拔出来,讲求诚信,培养和睦(气氛)。所以人们不单奉养自己的父母,不单抚育自己的子女,要使老年人能终其天年,中年人能为社会效力,幼童能顺利地成长,使老而无妻的人、老而无夫的人、幼年丧父的孩子、老而无子的人、残疾人都能得到供养。男子有职务,女子有归宿。对于财货,人们憎恨把它扔在地上的行为,却不一定要自己私藏;人们都愿意为公众之事竭尽全力,而不一定为自己谋私利。因此奸邪之谋不会发生,盗窃、造反和害人的事情不发生。所以大门都不用关上了,这叫做理想社会。
春草到明年催生新绿,朋友啊你能不能回还?
漾漾的秋波摇荡在眼前泗水,熠熠的海色映亮了远山徂徕。
人的智力,能认识已经发生的事,不能认识将要发生的事。礼的作用在于将某一行为制止在它发生之前,法律则是对已发生的行为进行惩罚。所以法律的作用明显,而礼的作用却难以觉察。用庆赏来奖励善行,用刑罚来惩治罪恶,先王推行这样的政治,坚定不移,实施这样的政令,准确无误。根据这一公正的原则,政治才能像地载天覆一样无偏无私,怎么能说先王不使用庆赏和刑罚呢?然而,人们一再称赞的礼,最可贵之处在于能将罪恶断绝于未形成之前,从细微之处推行教化,使天下百姓日益趋向善良,远离罪恶,自己还没有觉察到。孔子说:“让我断案,我与别人没有什么不同,如果说我有什么独特的见解,那就是推行仁义,使讼案不再发生。”为君主出谋划策,不如首先确定选择什么抛弃什么,取舍标准一旦在心中确定,相应的安危后果就会表现出来。天下安定不是一天就能实现的,天下危亡也不是一天促成的,都是日积月累渐渐形成的,因此,不可以不观(guan)察它的积累过程。君主所积聚的治国方法,在于他选择什么,抛弃什么。选择礼义方法治国的君主便(bian)积聚礼义,选择刑罚治国的君主便积聚刑罚。刑罚积聚到一定的程度,百姓就会埋怨而背叛君主,礼义积聚到一定程度,百姓就会和睦而亲近朝廷。所以,君主想要百姓善良温顺的愿望是相同的,只是用来使百姓善良温顺的方法不同,有的用道德和教化进行引导,有的用法令进行惩罚。用道德和教化进行开导的,随着道德和教化的深入人心,民风就会和乐;用法令进行惩罚的,法令使用到极点,民风就会令人悲哀。哀乐的感受,便是应验祸福的东西。秦始皇想尊奉宗庙安定子孙后代,这与商汤(tang)王和周武王是相同的,但是,商汤王、周武王广泛推行德政,他们建立的国家得以保存了六七百年;秦始皇统治天下只有十多年就土崩瓦解了。这里没有别的原因,就是因为商汤王、周武王决定取舍很慎重,而秦始皇决定取舍不慎重。国家政权好比一个大器物,现在有人安放器物,把它放在安全的地方便安全,放到危险的地方就危险。治理国家的道理与放置器物没有什么不同,关键就在于天子把它安置在什么地方。商汤王、周武王把天下安置在仁、义、礼、乐之上,因而恩德滋润天下,禽兽蔓延,草木富饶,四方蛮夷都受到恩惠,王位留传子孙数十代,这是人所共知的。秦始皇把国家安置于法令、刑罚之上,德和恩没有一样,因而怨恨充斥天下,百姓憎恶他如同对待仇敌一样,几乎锅及自身,子孙被灭绝,这是天下人有目共睹的。这不是充分证明了取舍不同后果就明显不同吗?有人说:“要判断某人说的话是否正确,一定要观察他所说的事实,那样,说话的人就不敢胡言乱语了。”现在,假如有人说,治理国家,礼义的作用不如法令,教化的成效不如刑罚,君主为什么不拿商朝、周朝、秦朝盛衰兴亡的事实给他看呢?
我独自地骑马郊游,常常极目远望,世事一天天萧条,真叫人不堪想象。
叛乱平息后,君王重返长安,路过马嵬坡,睹物思人,徘徊不前。
注释
⑿旬乃还第:十天后才回家。
1.宅第:住宅。官员和贵族的大住宅。亲宾:亲人和朋友。哭复歌:因显贵而歌,因败亡而哭。
2、推官:州郡所属的助理官员,常主军事。
(50)秦川:陕西汉中一带。
(1)式:同“轼”,车前的伏手板,这里用作动词 扶着车前的扶手板。
②君:相当于“你”,有尊敬的意思。
(18)执——遵守。有犯无隐——语出《礼记·檀弓》。意思是宁可直言得罪而不应隐讳。